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五原县8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五原县隆华超市兴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纯大料粉;生产日期:2022-7-1;抽样基数3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样品名称:黄米面;生产日期:2022-9-21;抽样基数5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脂肪酸值项目);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隆华超市兴原店经营的纯大料粉、黄米面,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脂肪酸值项目不符合Q/BMZN 0002S-2020;《黄米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16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390元。
总计1739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隆华超市兴原店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二、五原县隆华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醋;生产日期:2022-9-23;抽样基数16袋;检验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隆华超市经营的白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2、罚款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总计309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隆华超市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三、五原县培培水果批发门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柑;生产日期:2023-3-13;抽样基数200斤;检验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培培水果批发门店,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3、总计426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培培水果批发门店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四、五原县祁平蔬菜批发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3-3-14;抽样基数100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祁平蔬菜批发,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2元。
3、总计3172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祁平蔬菜批发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五、五原县韩宗综合门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3-3-21;抽样基数20斤;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韩宗综合门市,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3、总计3084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韩宗综合门市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六、五原县挨顺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3-3-12;抽样基数80KG;检验不合格项目:腐霉利;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挨顺蔬菜水果店,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3、总计2840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挨顺蔬菜水果店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七、五原县樊东腾辉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生产日期:2023-3-12;抽样基数10KG;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拌磷、腐霉利;检验机构:内蒙古嘉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樊东腾辉超市,经抽样检验,甲拌磷、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元;3、总计2027元。
(三)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
五原县樊东腾辉超市已经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清罚款。
八、五原县聚点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无相黑瓜子;生产日期:2023-01-15;抽样基数30袋;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五原县聚点超市经营的五香黑瓜子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索证索票资料,进货前向供货商索要了产品的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五原县聚点超市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