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资格条件
持有五原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需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4.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慢性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5.民政部门需要其他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流程
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受理低保申请后,对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
具有五原县户籍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未满60周岁但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的成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三)符合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患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首页等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审核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因病致困需提交近一年旗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首页、医药费用结算单/报销单;
4.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需提供相关责任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紧急救助流程: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核确认、及时发放的形式,给予"先行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
一般救助流程: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救助金额在3500元以内,由乡镇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3500元以上额度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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