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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6-16 10:53 作者: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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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近日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重点转向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包括四个方面: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鼓励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奖励。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重点转向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这是适应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也是兑现政府承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自治区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如下:停止执行农村牧区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政策。从2016年3月30日起,废止原来的有关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文件,鼓励育龄夫妇按政策生育、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新旧衔接。实施新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原有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对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未休婚假的,可按新计划生育条例增加婚假;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仍按原条例有关产假、护理假的规定执行;截至3月30日未休完产假、护理假的,可按新条例顺延;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衔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未满14周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领取;子女超过14周岁以上的,原则上不再申领,确有需要并符合条件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继续给予奖励。从2016年1月1日起,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给予奖励;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金不退还;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的衔接。截至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新条例规定,可领取一次性扶助金。2016年1月1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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