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对教育乱收费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规定》、《巴彦淖尔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五原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县范围内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包括学校或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在任何时段参加的校内外有偿补课。
第三条 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为培训机构及他人进行招生宣传、组织、介绍、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四条 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以学生为对象有偿补课的教育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教育局和各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主体。教育局主要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和方案制定,督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落实各项规定的具体措施。校(园)长为本校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集体补课,责令全额退还所收费用,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全县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责任学校及校长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除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整改不力,再次组织补课的,除执行上述处理外,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1.凡首次查实有偿补课的教师,全额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教师职务评聘延迟三年,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评优,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2.凡再次查实有偿补课的教师,全额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教师职务评聘延迟三年,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评优,现职称岗位降低一个职称岗位等级,三年内不得重新聘任。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并交流到其它学校任教三年。交流期间不享受我县城乡教师交流待遇,交流期间由任教学校进行考核。如本人不服从交流,无故不到岗,按脱岗处理,直至除名。
3.凡属享受各级荣誉津贴教师,一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一律取消其津贴待遇。
4.从事有偿补课的临时代课教师,经查实后立即辞退。
5.一年内被查实一起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学校校长,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被查实两起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学校校长,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除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一年内被查实三起以上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学校校长,在全县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除校长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一年内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工作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校长,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撤销职务。
第八条 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鼓励各学校充分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骨干教师组成义务辅导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
第九条 教育局和各学校要将本规定作为师德师风建设主要内容在全体教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
教育局举报电话:
0478-7960303 0478-7960305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五原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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