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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0月1日起上调新农合部分项目报销比例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14 10:04 作者:邬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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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许晓岚)为进一步减轻内蒙古新农合参合农牧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规范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合理有效使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级自10月1日起上调新农合部分医疗诊疗项目报销比例。

本次调整中,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通知要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使用全部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国产医用材料,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和进口医用材料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牧民或其家属同意。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协议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国产和进口材料的使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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