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五原县侯记钣金喷漆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 ||
案件名称 | 五原县侯记钣金喷漆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 ||
决定书名称 |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五环罚字【2020】02号 | ||
处罚金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3 | ||
处罚类型 | 环境违法行为 | ||
处罚内容 | 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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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从事喷漆作业工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