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五原县分局
案件名称 五原县宏珠环保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决定书名称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五环罚字【2019】17号
处罚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4
处罚类型 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违法事实 根据巴彦淖尔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2019年04月15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快报》,快报显示你单位2019年04月12日至2019年04月14日总氮日均值排放浓度超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