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大根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执法主体名称 | 公安局 | ||
案件名称 | 王大根故意伤害案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五公(塔)行罚决字[2020]38号 | ||
处罚金额 | 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03 |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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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违法事实 | 故意伤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