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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至8月底内蒙古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13 09:47 作者: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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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通知称,7月10日起至8月底开展一次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治区政府组织6个综合督查组,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带队,对12个盟市进行督查。本次大检查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着力发现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近期,内蒙古安全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16年6月19日,呼和浩特市呼武公路收费口发生多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4人受伤;7月3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一无证非法采矿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7月5日,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一辆拉运模板的农用车超速超载发生侧翻事故,造成4人死亡。上述几起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惨痛,表明内蒙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自治区主席布小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自治区人民政府于7月4日紧急召开全区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煤矿、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特种设备、冶金工贸、消防安全、民爆器材、油气输送管道等行业领域;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突出汛期安全生产。

《通知》要求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盟市、旗县全面检查,自治区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对在安全大检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地方政府及部门,将严肃执纪问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要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严肃追究当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追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有关行政指令的,依法追究该地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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