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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7:43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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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 [2021]15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卢通造纸厂

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1637

单位地址:五原县丰裕公社邓全砂石厂院内

负责人:卢通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09月14日对卢通经营的造纸厂环保手续、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08月26日对你厂造纸生产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生产,于2021年09月14日对你厂后督查时发现你厂造纸生产线仍继续建设生产中,拒不执行我局对你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卢通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0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2、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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