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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7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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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1]5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701427007D

单位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联丰村

负责人:张日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03日对你单位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1年09月10日委托巴彦淖尔市洁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总排口进行监测,报告编号为:(JHJC-YF-21-515),2021年10月14日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7.7mg/m3,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0mg/m3,属于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五原县环境保护局监测站委托巴彦淖尔市洁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JHJC-YF-21-515)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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