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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7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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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1]1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五原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8224612101155

单位地址:五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II类射线装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DSA)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杨雁军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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