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1]2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李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单位地址:五原县新公中镇永胜三社
负责人:李东明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资料、李东明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11月0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