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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6:57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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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 [2021]13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五原县振欣煤炭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821MA13TTMRXK

单位地址:五原县隆兴昌美林路富源热力公司煤场南

法定代表人:康敏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06月0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王二伟签字认可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0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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