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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21-12-14 10:18 作者:生态和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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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环罚字 [2021]17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五原县泽隆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68653679XR

单位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胜丰七队北

法定代表人:于锁柱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09月02日对你公司环保手续、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产生的粪便露天堆放于公司北门荒地,堆放地面未做防渗漏措施无任何环保治污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照片、赵瑞青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1年0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环罚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原县人民政府或者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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