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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来源: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18 10:00 作者:五原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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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五原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党支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二、“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工作方针、政策,县委、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局支部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决策。

3.城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改革举措、重要审计项目。

4.城管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的奖惩、人才引进。

5.上报县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政策法规建议。

6.涉及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晋升职务等切身利益的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9.各中队、科室负责人的任免。

10.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

11.各部门年度实绩考核。

12.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3.未列入预算的办公用品、执法装备的采购等。

14.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等修缮工程项目。

15.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6.单位预算外资金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对外捐款、帮扶3000元以上。

17.大额购置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议事决策程序

1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局党支部议事决策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支部报告。

19.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党支部委员提出或有关业务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2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充

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

四、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

21.支部委员要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22.支部委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支部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23.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机制,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24.“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或泄露有关信息。

五、责任追究制

25.参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人员,应当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报请上级党委做出处理。经证明,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明确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

26.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村料向外泄密的;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对上述情况,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7.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

决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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