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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政务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3-01-19 17:29 作者: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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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统办函〔202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县级统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围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紧扣新时代统计工作新特点新要求,积极推进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现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提升统计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县级统计机构。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含统计法律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数据、统计执法监督等4类一级事项9类二级事项。涉及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等标准。各县级统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工作流程规范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力度。

  (二)完善信息发布流程。

  (三)优化公开渠道和载体。

  五、组织实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统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动态监督评估,统筹推进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省级统计机构要注意收集本地区统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及时向国家统计局进行反馈。

  六、其他事项

  本指引只针对统计领域对县级统计机构有普遍意义的政务公开标准提出要求,机构概况、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等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作出规定或由相关部门单独制定标准指引,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

  本指引由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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