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卫监督字【2021】651号)文件精神,在对五原县星淼游泳健身馆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租赁合同属虚假无效合同,场所产权人已将房屋租赁于他人,因此依法撤销其《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公示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公共场所名义开展服务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撤销一览表
五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序号 |
公共场所名称 |
卫生许可证登记号 |
地址 |
负责人 |
承诺书签订时间 |
1 |
五原县星淼游泳健身馆 |
五卫公字【2024】038号 |
五原县隆兴昌镇温馨家园13-14号楼地下一层 |
李梦樾 |
2024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