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11号
五原县泽隆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168653679XR
法定代表人:于锁柱
地址:五原县塔尔湖镇胜丰七队北
我局于2023年11月19日对五原县泽隆奶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将未处理的粪污倾倒至厂区北侧空地露天堆放占地近260亩,空地未做防渗建设,无任何环保治污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19日10时20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06月21日10时21分 代理人时文斌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9日10时21分《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
4.法定代表人于锁柱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6月21日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容量大、人口密度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