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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环(4)罚字 [2024]28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10:29 作者: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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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28号

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150821701427007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治华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办事处玻璃厂北

我局于 2024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有环评中焙烧车间建设内容为:焙烧工序建设1800x28000mm回转窑1条,1600x28000mm回转窑1条,共2条回转窑生产线。你公司于2023年9月份新增1条备用的2500x35000mm回转窑,现实际已建设3条回转窑生产线,该新增回转窑总价值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元整(1845000元),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06日该公司厂长王继茂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06日该公司厂长王继茂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06日该公司厂长王继茂签字认可的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资料》。

4.2024年12月06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

5.2024年12月11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书。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治华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王继茂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回转窑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的事实。证据6证明五原县润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赵治华的身份。证据7证明代理人身份及其有权处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资产评估书中新增回转窑总价值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元整(1845000元),总投资额×4%=1845000元×4%=73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捌佰元(73800元)。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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