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巴环(4)罚字 [2024]2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4 10:25 作者: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4]26号

王强:

身份证号码:152822XXXXXXXX0815

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南路22号

我局于2024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半挂车斗喷漆场所有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在密闭空间中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院内地面有大量露天喷漆的红色和绿色油漆印迹,院内有明显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09月0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影像资料》。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现场涉嫌违法行为。

2.2024年09月06日王强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勘察)笔录》证明王强露天喷漆的违法事实。

3.2024年09月09日王强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王强露天喷漆的违法事实。

4.负责人王强身份证复印件。

5.王强提供的车斗喷漆数量台账。

证据4-5证明了违法主体为王强本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0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二)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年使用量≤2吨)罚款范围(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