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4]24号
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150821MACGGGAM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薛建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富源热力西500米处
我局于 2024年 08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材门市有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脱硫石膏露天堆放于巴彦淖尔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原料库北侧的露天场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建材门市从联邦制药运回的粉末状脱硫石膏运载清单,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粉末状脱硫石膏共计380吨,粉末状脱硫石膏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08月2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资料》。
2.2024年09月03日你建材门市现场负责人王志军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08月20日你建材门市现场负责人王志军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8月2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取的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脱硫石膏清单。
5.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经营者薛建身份证复印件。
6.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7.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1-4证明五原县富铭建材门市的违法事实;证据5-6证明实际经营者是薛建;证据7证明代理人身份及有权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0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备 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前,请自行到我单位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方可正常缴纳罚款,其余从前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