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4)罚字 [2023]21号
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五原县领头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454B
单位地址:五原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耀程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07月11日15时20分对五原县领头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机连接一根白色水管通往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池,现场该管道有水流入出水池,该白色水管排放的水未经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分析直接排放至出水池,白色水管直接经过气浮机排放水至最终出水池,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07月11日15时20分王长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07月13日11时09分王长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07月13日15时09分张强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07月13日09时07分张伟签字认可的《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07月11日15时24分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资料》。
6.法定代表人孙耀程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主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三方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08月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08月0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21号)和2023年08月09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2.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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