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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4)罚字 [2023]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27 11:13 作者:崔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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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姓名:郭海忠

身份证号码:15282******1238

地址:五原县胜丰镇新红村四社

负责人:郭海忠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3月12日16时28分到五原县胜丰镇新红村四社郭海忠耕地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郭海忠在五原县胜丰镇新红村四社自己耕地内露天焚烧地膜,无任何治污设施,现场烟尘直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3年03月12日现场照片、2023年03月13日郭海忠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3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3年0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4)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

收款银行:五原县农商银行荣丰支行

户 名: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帐 号:8802401220000000002746

四、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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