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索 引 号: 1115282201175131X9/2023-00001 主 题 分类:
发布机构: 五原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6-3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2-02
2023-02-02编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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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五原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原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乡村振兴、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原则按需设置。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二)城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内设置零售点数量按照实际经营门面户数达到150户以上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150户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以150户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此类市场经营场所,朝向此类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此类市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此类市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既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此类市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要求,也作为此类市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60户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60户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以60户为基数,每增加50户增设1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300米以上。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实际住户数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既要符合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又要符合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要求,也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及户数的条件要求。

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800米以上,且经营面积在300平米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七条限制,且不作为其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限制因素:

(一)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相对封闭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

(二)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

(三)飞机场航站楼的公共大厅、候机厅;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内;

(四)旅游景区、部队营区、监狱等封闭的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五)用工人员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封闭厂矿企业。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本《规划》第七条第一项间距标准,但距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应在50米以上,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

(一)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除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军烈属,且在巴彦淖尔市区域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残疾证、军烈属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只可办理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通道间距100米以内,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六)生产、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或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注:化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及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间距100米以内的;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或中小学、幼儿园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可正常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具体测量方法见《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1年6月9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21〕 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附件:

 

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规定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行为,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五原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现场测量由五原县烟草专卖局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新设置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与零售点营业大门中心测量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规人员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办法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6.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为准。

11.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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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五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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