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财社【2011】448号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内劳社办字【2004】138号)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5%比例提取。规定要求将工伤保险储备金上划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工伤保险财政专户,近期,我县财政按照文件的历年规定,将应上划的61.77万元工伤保险储备金上划到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根据巴财社【2011】448号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内劳社办字【2004】138号)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5%比例提取。规定要求将工伤保险储备金上划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工伤保险财政专户,近期,我县财政按照文件的历年规定,将应上划的61.77万元工伤保险储备金上划到市财政局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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